天津發文加強并規范石油化工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監測
天津市環保局關于規范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
揮發性有機物執法監測工作的通知
津環保法〔2016〕159號
濱海新區環境局、各區環保局:
為進一步規范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的執法監測工作,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津發改價管〔2016〕294號)的要求,經我局研究,現將規范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試點行業征收VOCs排污費的執法監測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針對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試點行業征收VOCs排污費執法監測工作,可以委托有VOCs檢測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或者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委托工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實施。
二、對于需要委托社會檢測機構開展VOCs排污費執法監測工作的,應當嚴格審查所委托單位的資質和檢測能力。
三、受委托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委托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無違法違規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二)受委托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在有有效期內的計量認證資格證書,并具有空氣和廢氣中VOCs監測的資質,從事現場監測樣品采集和實驗室分析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三)受委托單位的技術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操作,采用國家標準結合地方標準關于“占有揮發性有機物總量的80%以上”的要求開展監測。上述標準未作規定的,可采用國際標準。全程做好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
四、受委托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與區縣環保部門正式簽訂委托合同后方可開展監測工作,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委托合同,開展執法監測工作。
五、受委托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無單位監測報告專用章和CMA章的不得作為環境執法依據。
六、環境監測機構、受委托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從事環境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來源:天津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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